昨天在中介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一条是在签约当天交付20万元的房款给甲方,但到银行后发现存折还有1个月到期,当时取要损失3000多元的利息,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同意先付10万,余下10万待存折到期之日再给,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并注明欠款10万于存折到期之日再付,但合同上没有改,请问这样我们算不算违约
可以不算
2009-05-08 07:03:15
一、对方在《收据》上注明“欠款10万于存折到期之日再付”,这属于对付款日期的变更,不算违约。 二、《收据》上注明的内容可视为补充条款,无需在原合同上更改。
2009-05-08 06:24:25
不属于违约。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09-05-08 18: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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