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人在正常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终身残废,事后,肇事着依法作了相应赔偿,工人因残已不能上班,根据《工伤条例》该工人应享受工伤待遇。计算工伤待遇时,用工单位不应从工伤待遇中扣除肇事人已做出赔偿部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可以从中扣除,因为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伤者从交通肇事者那获得的赔偿和工伤赔偿都是合法的,不能互相抵消。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09-05-09 10:33:1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这是依据工伤法律关系;同一事故有侵权人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侵权法律关系。 所以同一事故发生后,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要求双重的赔偿。
2009-05-09 10: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