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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和社保问题?

咨询者 : ouytskyline - 广西     时间 : 2011-02-19 17:51:52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2010年4月1号入的职,然后一直没有买保险也没有签合同,直到11月12号才签的合同,合同落款日期是2010年11月12号,但合同第一条规定合同期为1年,时间是2010年4月1号到2011年12月30号,试用期为6个月,然后规定医保从11月12号签订合同时才开始买,然后养老要从2011年1月才开始买,当初迫于无奈,不想失去工作才签订了这份合同,可是到2月15号都没见他买保险,于是我提出辞职,他只同意按照合同从11月12号开始补医保,从1月1号开始补养老。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从我入职的4月1号开始就补齐保险,还有就是我4月1号入职到11月12号之间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如果有瑕疵,是否有权利要求他给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李雪梅   [辽宁]    15904268899

1、单位应从你入职的当月为你交纳各项社保; 2、合同期1年,试用期只有1个月,你可以要求补付5个月的正式工工资。 你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很难得到支持。

2011-02-19 14:52:15

罗海华   [广西]    13377224509

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1-02-20 2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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