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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隐瞒侵犯我68万元财产 为什么不是违法犯罪?

咨询者 : fa178073 - 广西     时间 : 2011-02-19 19:20:11    状态 : 已解决



 被告隐瞒侵犯我68万元财产 为什么不是违法犯罪   县人大、政法委竟难除恶安民 我求助大家帮帮我   我叫周绍成,我上网求助大家主持正义,帮帮我(我不是求助金钱)因为我控告被告傅桂玉不算账,以虚假代理退伙《协议书》隐瞒、侵犯我68万元财产、代理退伙程序违法一案,广西全州县法院既经开庭审理、质证,却不敢判被告代理退伙程序是否违法!竟要我“申诉”上访?!县法院没有依法判,我申诉什么?!我过去没有起诉过被告傅桂玉,更没有法院署名为被告傅桂玉的“生效判决书”根本不存在我又起诉的事实证据!县法院对《民诉法》第111条第五款“又起诉的”四个字理解错误。也违反《民法通则》第137条公民权利受侵害20年内受法院保护的规定。    被告隐瞒、侵犯我68万财产,为什么不是违法犯罪?!县法院是国家法定审判机关,其实只需简单一纸判令双方算账,即能明辨被告侵犯财产罪行之有、无,我是否伪证、诬告。即能为民解难、息诉罢访!为什么不敢依法判令双方算账?!无论退伙协议书有效、无效,你欠我的,我欠你的都应算账,亲兄弟明算账是社会常识,也是法律规定,为什么不敢判令算账呢?!难道被告傅桂玉当官、有钱、财大气粗,横行不法,侵犯我68万财产县法院就不敢判?!    全州县人大、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等领导主持正义尽心为民(我)办案竟难除恶安民,保一方百姓平安!我不得已上网请教大家,询问我该怎么办?现将案情公开于下:      起诉状   原告:周绍成,男,1945年9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全州县全州镇飞鸾桥南桥头,电话07734918816   被告:傅桂玉,女,1957年6月4日生,汉族,干部,住全州县劳动局宿舍。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傅桂玉签订的代理退伙《协议书》无效。   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傅桂玉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8年11月原告承包全州特种水泥厂,开工生产叁个月后,被告傅桂玉看到有利可图,多次硬要其兄傅仕发入伙,因原告与被告傅桂玉、傅仕发是叔侄关系,碍于情面,于99年元月25日与被告之兄傅仕发签订了《关于合伙管理、经营全州特种水泥厂的协议》,两人合伙经营企业,并订有“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对等分配或承担”算账的约定。    1999年5月7日被告之兄傅仕发因经济问题被兴安县检察院拘留审查,6月17日被告傅桂玉在傅仕发被拘留期间没有算账,又没有委托代理退伙书和违反《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不得代理”禁止性法规的情形下,硬要与原告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并信誓旦旦向原告口头承诺“等我哥出狱后再算账”。由于原告当时没有发现,也没有想到至亲侄儿傅仕发会隐瞒、侵占原告68万元财产,横行霸道不算账,基于亲情,也不可能把自己至亲侄女、堂堂劳动局局长被告傅桂玉当做骗子来提防,加上原告不懂法才在其代理退伙《协议书》上签了名。自99年元月25日—6月17日原告与傅仕发合伙经营企业近半年没有算账。    被告傅仕发被拘留10个月后释放出狱,出狱后被告傅桂玉、傅仕发相互推拖就是不算账,不兑现“出狱后再算账”的承诺,原告千百次催促两被告,但就是横行霸道不算账。    200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傅仕发99年元月—4月30日在主管合伙企业人、财、物、产、供、销期间隐瞒、侵占原告19万元财产货票,货款不入账据为己有,及侵犯原告48万元投资款等原始、直接证据和事实,两被告兄妹合谋以虚假退伙《协议书》做幌子,用不算账手段掩盖隐瞒,侵犯原告68万元财产非法目的,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令原告与傅仕发依法算账,理由如下:   一、 原告是和被告傅仕发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企业的,订有算账约定,被告傅仕发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和退伙算账是原告和被告傅仕发两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傅桂玉“不得代理”法有明文,被告傅桂玉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违反《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不得代理”禁止性法规。据此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无效。   二、 被告傅桂玉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违反《民法通则》代理法规、代理程序违法。   1、 被告傅桂玉没有傅仕发授权退伙委托代理书,因为99年6月16日傅仕发因经济问题被兴安县检察院拘留审查在狱中,事发突然,被告傅仕发不可能委托退伙,更没有委托退伙代理书,被告傅桂玉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违反《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条款法规应无效。   2、 该代理退伙《协议书》被告傅仕发没有签名或盖章依法认可,违反《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法规应无效。   3、 被告傅桂玉不能举证证明已代理傅仕发退伙算账。被告既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又不依约、依法代理算账,被告傅桂玉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做什么?被告傅桂玉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明显存在欺诈。   4、 依据被告傅仕发亲笔签名的《借条》、《货款》、原告的投资款票据及合伙企业财务表等证据(附后)证明被告傅桂玉签订虚假代理退伙《协议书》隐瞒、侵犯原告194748.53货款;498723.1投资款,侵夺原告18万房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民法通则》第63条、65条、58条等法规,依法应无效。   三、99年6月16日在未签订代理退伙《协议书》之前,被告傅桂玉曾多次向原告口头承诺“等我哥出狱后再算账”,原告认为被告是至亲侄儿男女,又是劳动局局长,不会是骗子,应当知道亲兄弟明算账、好账算不坏的社会常识,退伙算账是法律规定,又有被告傅仕发签名认可的《合伙协议》第4条算账的合同约定。原告基于亲情又不懂法才在其代理退伙《协议书》上签了字,谁知被告傅桂玉堂堂劳动局局长竟不诚实、守法,居然兄妹横行霸道不算账,欺诈亲叔爷68万元钱财、房产,法理难容!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被告傅桂玉签订虚假代理退伙《协议书》代理退伙程序违法,退伙不算账隐瞒、侵犯原告68万元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令原告与傅仕发依法算账以维国法,以保社会稳定。    此致   全州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绍成    2010年8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10)全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周绍成诉被告傅桂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1月原告承包全州水泥厂,开工生产三个月后,被告硬要其兄傅仕发入伙,原告于1999年元月25日与被告之兄签订了《合伙协议》,1999年5月7日,被告之兄傅仕发因经济问题被兴安县检察院审查,6月16日被告在其兄没有算账有没有委托退伙的情形下,与原告签订退《伙协议书》200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之兄隐瞒、侵犯19万财产证据和事实,要求确认退伙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告在2003年诉傅仕发合伙纠纷一案经本院(2003)全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傅仕发的代理人达成《协议书》,被告傅仕发退出合伙企业,且该《协议书》经本院(2003)全民初字7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法有效,并对《协议书》上确定的内容作了处理,以上两案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能重复审理,原告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我的说明   被告傅桂玉、傅仕发横行不法,灭绝人性,侵犯我68万财产,是因为我家庭不幸,大儿子因病去世,小儿子又患脑血栓,家境凄惨,被告欺我年逾67岁,无力保护自身财产,为此我不得以上网求助大家,为我主持正义,如有高人助我办好此案,成功之日,除登门致谢外,另赠10万元人民币酬金表示感谢,如有意助我人士,请电话联系:0773——4918816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罗海华   [广西]    13377224509

你自己亲自去委托律师代理。

2011-02-20 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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