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 我就职于英资企业,我签的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9月15开始的,实际上签这份劳动合同时,我已在这个企业工作了三年了。这次签的劳动合同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1932.5元/月;加班津贴2067.5元/月;浮动奖金300元/月。工作时间是: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在签劳动合同期间,工资也涨过,但是工资结构是一样的。我和一名同等职位的主管,在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几乎每天都是11小时至12小时。大部分周六加班11小时。但是周六加班的津贴,公司是以总经理奖金的名义支付给我们的。平时的没有。 我和另一名同等职位的生产主管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所有的主管必须签这样工资结构的合同,可到了最后只有我们二人签了。 现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快到了。我们二人都不想在这里做了。请问1、我们如果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公司支付给我们几年来的加班费,能行吗? 2、如果公司因为我们起诉公司,要炒我们,要不要支付补偿?如果因为我们起诉公司,不续签合同要不要补偿? 谢谢
加班费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你公司的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拒付加班费,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可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2011-02-28 15: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