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12月份租了一个房子,房租每月650元,押金是650元。2011年2月21日本人通知房东将要在2011年2月26日搬家,但是房租交到2011年4月5日,所以希望与房东结算。由于之前8月没有交过电费和燃气费(其实自己也曾经单独买过几次,但是没有收据),房东说按照每月70元电费和燃气费扣除,所以不退房租,而且押金也不给退。合同签订时间为1年,之后没有再续签,即2010年12月合同应该过期。现在手上有的资料是押金收据,给对方账户的银行打款凭单及往来短信证明。不知道我采用哪种办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专家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