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托我给他《我不知道他有对象》介绍对象。我给他介绍了,他以前谈的对象知道了。就割手腕。他叫我去劝说她。劝说后她说和我谈对像。第二天上午二个人一块到超市买了陈年桂花酒和鸡还有花生米。到我家楼上《三室一厅》。{我弟弟和他对象在家}我们在大厅内吃喝过后,她和我就进了一个房间。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她自愿的},我弟弟在客厅。对象在隔屋。她走时还给我弟弟笑着说了句话《我走了》。傍晚的时候她和她以前谈的男朋友《就是我给他介绍对象的男孩.>到公安局告了我。请问我是否构成强奸罪??、、、
需要有强迫的证据的,两相情愿不构成强奸的。
2011-02-21 19:57:43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否则不属于强奸
2011-02-21 20:05:3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更准确
2011-02-22 06:28:06
不构成,建议律师介入
2011-02-22 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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