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租了一个商铺,合同写的房租提前一个月给房东(合同是2010年3月19日签的),由于刚过春节,忘了这件事,我于2011年2月21打电话给房东说交房租,房东说我们违约了(意思是要加房租,不然就不租给我们了),也只不过晚了2天,并且房东有义务提醒我们交房租啊,他们根本没有提醒。我想咨询一下房东这样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性违约,对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就你所描述的情节,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房东没有权利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协商一下,要求对方按约履行。
2011-02-22 1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