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发生宅基地纠纷后,当事人还可申请所在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这个“有关规定”是何时做出的,来自哪份文件?另外,如果由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宅基地纠纷,并见证双方签定了调解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有3种途径:一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二是行政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三是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发生宅基地纠纷后,当事人还可申请所在村、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另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009-05-18 10:52:17
查阅一下宅基地管理法方面的规定就可以知晓。 该调解无法律强制力,一方不服后,还可以起诉。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5-17 1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