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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推脱?

咨询者 : a7799123 - 湖南     时间 : 2011-02-23 23:33:27    状态 : 已解决



我爸爸因上班时间、在工作中摔伤,导致脚踝粉碎性骨折,颈椎神经损伤(从而导致颈椎病),手部神经损伤,现手已不能活动自如(手部轻度瘫痪),脚还在治疗中。这么明显的工伤行为,但是工伤认定居然做不了,他们一直推脱手部和颈椎神经损伤是由它因引起,从而不给于工伤认定,请大家给我点建议好吗,本人不胜感激。(因本人对法律不熟悉,请详细一点说明该怎么做,本人在此再次谢谢各位好心人)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梁英纳   [湖南]    13007389312

这肯定是工伤,工伤认定很麻烦,有诸多手续,具体向律师咨询,一两句说不清.

2011-02-24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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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11-02-25 09:27:17

蔡灿然   [湖南]    13873709530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我是益阳的,可随时免费咨询联系,电话号码13873709530

2011-02-25 23: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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