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于2008年12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后,案件于2009年6月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了法院,由于需要补充证据,法院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在证据补充完成后再次起诉到法院,而此时嫌疑人外逃,那么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怎么算,算不算是取保候审期间外逃。而公安局说是起诉后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了,与公安局的取保候审没有关系。嫌疑人在个期间的外逃责任由哪个机关来负责。
没有及时收监,应该承担责任。
2011-02-24 12:15:05
取保候审发生了意外的情况应该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011-02-24 12: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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