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双方发生争执,对方家老人后出现在现场,摔倒。送到医院时,我叔叔付了1千块。手骨折。7-10级伤情。说是我家人绊倒老人家,后来去公安局,对方家庭成员之一说不是我家绊倒的。事后也请公安局人员来我们家要钱,我们家没给,后来就算是了了。后面听说老人出院,一共花了3万块左右。这期间,我家没有去对方家看望过,因为怕对方到时候抓着我们去看说是心虚,就没去过。现在,接到消息说是对方将我家告上了法庭,我想问的是,当时在公安局,对方那句不是我家绊倒的有没有可能被记录。而他们有没有可能去取证公安局的记录进行修改?(因为他们是我们老家的人,我们家不在那边居住。)我们怎样能去公安局取证?按法律我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几分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