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农历四月初九赶集 江某 搭乘 中某 农用三轮车(顺路).途中江某自己不小心掉下三轮车.当时情况是中某把江某送回家中。事发半月后(既于2009年农历四月二十二日)。江某家属集好几个人于中运输途中迫使中某签下赔尝协议书。协议大至是江某搭乘中某中不堪掉下车受伤.令中某赔尝江某医药费等费用2.6万人民币分两次付清(5月19日付6000元.余下的在六月份付清)。 补充:江某现住院中.已花费3.1万多元. 问题一: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二:中某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赔尝义务. 问题三: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急.在线等待中....
1.属于民间协议,无法律强制力。 2.中某无强制的赔偿义务。 3.属于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5-18 13:14:57
一、如果合同是受胁迫签订的,应当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在未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某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责任大小应当由交警队作事故认定。 三、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2009-05-18 12: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