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辞职是因身体原因,有医院诊断病历、假条确实需要静养,于昨天向经理提出辞职已批准于一个月后(3月25日)可办理离职手续,以上双方皆为口头承诺。 今天公司发工资(公司为下发薪即1月25日--2月25日工资),经理却以公司需缴纳下月税费保险,为避免我下个月不上班为由,让人事部门通知不发我该工资。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本人提出暂不辞职要求其放发上月工资,而经理要求立即写辞呈,因劳动合同都为公司保管,无法查询是否有该约定。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如何维权。 谢谢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你提出辞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被批准,公司扣发工资的做法违法,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2011-02-25 11: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