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单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内由于各方面原因,不想在本单位继续工作,所以与单位领导协商辞职,但领导不予以理会,还说要对某某进行起诉.然后某某就跟厂领导说,那我只有死路一条了,随后跟领导请假回家,之后发生了自杀事件,但经过抢救,现在虽然已经挽救回生命,但对某某已经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辞职-自杀-抢救都是同一天发生的事情,当时某某正是上班时间,请问单位就没有什么需要承担的责任吗?
单位无责任. 吴律师咨询电话:13520859028
2009-05-19 13:49:50
单位没有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红燕律师 咨询电话:13811204363
2009-05-19 13:06:06
对于自杀一事确无承担责任的依据。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5-19 13:12:19
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自杀属于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单位应当是无关的。至于单位说要求劳动者赔偿要看看劳动合同里是不是有相关的特殊约定。
2009-05-19 14:33:43
您好! 按您说的情况,单位对其自杀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两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09-05-19 12: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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