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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问题?

咨询者 : fa182612 - 河北     时间 : 2011-02-26 07:49:10    状态 : 已解决



我想咨询下有关离婚中财产及赔偿问题。我来自农村,一年前结婚,婚后和媳妇因种种问题,闹到了离婚的地步。我想问结婚前给女方的彩礼钱是否能要回一部分。因结婚还欠有债务该怎么分配,再就是为结婚买的家具的发票全让我媳妇拿走了,如果她说东西全是他买的,我该怎么办啊,这些家具全是结婚前买的。还有给我媳妇看病做手术的单据全在他那,她要赔偿我该怎么办,我家境实在不好。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丁良振   [山东]    13054963377

针对自己观点收集证据;彩礼钱是不会退还的,因为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2011-02-26 08:20:59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对方索要彩礼的行为给你家造成了经济困难,你有权要回彩礼,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

2011-02-26 09:06:52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2011-02-26 15: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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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案件建议你有时间到我所面谈,可以通过制定合理方案来维护你的权益。

2011-02-28 1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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