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辞职,但办离职手续我直属领导帮我办的,在30日发了工资但加班工时所在部门还未报上级,过年后所在部门已把加班工时报上级,在本月20日工资发放工资,可我的加班费未补发给我,我已跟上级反映此问题,但未见及时处理,这样有违反劳运法吗?应当怎么处理
单位的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
2011-02-26 09: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