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回答我上一个咨询(问题编号为:73460),仍有不明白: 1)我收集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他们是“同居”关系,而只是婚外情,这样在法庭上也只能争取判离婚,而无法为我分得较多的财产? 2)您说的做“司法鉴定”是什么意思呢?
1、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而这种“婚外情”已经伤害了合法夫妻之间的感情,我认为在离婚时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有过错,对无过错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应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2、“录像”和“做坏事后扔的纸巾”都是证据,但这些证据都要通过技术载体表现出来的,在审判中法官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因此,最好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做过技术检测,也就是我刚才所讲的“司法鉴定”。
2011-02-26 15: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