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10年12月份在车管所规定的保险营业厅上午10点买的交强险,当天下午在去挂牌的路上出事故了。保单上特别约定到次日0时生效,有异议去仲裁委员会仲裁。 请问保监会在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即时生效用在这案子上是不是合适。再就是有异议去仲裁委员会是不是霸王条款。我可以在法院立案吗? 我朋友应该怎么索赔呢?谢谢。
如果没有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那么这个争议仲裁约定是无效的,你可以去法院立案。如果你缴纳了保费,那么应适用即时生效的约定。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你们可以向保监投诉,也可直接到法院诉讼维权。
2011-02-26 13:25:44
对于交强险保监会在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即时生效完全可用在本案中; 有异议去仲裁委员会是争议救济渠道,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违法;但如果没有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那么这个争议仲裁约定是无效的,你可以去法院立案。 如需委托可联系我。
2011-02-26 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