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三峡移民,2002年迁移至山东泰安。移到这里,按规定我们每人有一份责任地。当时村里給我们指定了土地。但我们自己并未耕种。村里就与我们签了协议。大致内容是:我们将土地给村里“管理耕种”,协议期限是2002年9月-2012年9月,期间村里每年补偿给我们每年每亩800斤粮食。我本来是打算到期后就把地拿回来。但是现在镇里的集市迁移到那块地附近,有当地村民在那块地上盖起了房子,我们去问村里怎么回事,村里就以协议未到期为由说现在土地归他们“管理耕种”,不予理睬。去镇里问,也是类似回答。我该怎么办? 协议中提到协议期间土地由村里“管理耕种”,这个“管理耕种”是什么意思?是只有耕种的意思,还是可以有耕种以外的其他权利。 另外,协议中未提到双方违约该怎么处理。若是我想提前终止协议可以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