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兑了个旅店。是在2010年6月29开始 原来的租房合同为2008年4月1日-2012年3月30日,转让时转让费为7万元整,当时因为合同没有到期就没有续约,只是口头协议房屋仍继续承租,今年交房费时房主提出合同到期不承租给我,经营期间的所得不能补偿转让费用,我能要求所赔吗?或我应该怎么办?希望律师给已建议!!!万分感谢!!!
转让费是法律不保护的,出租方只有权收取租金,无权收取你的转让费,你有权要求依法返还你全部的转让费。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2-27 09: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