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9月13号进了一家工厂,于9月14号与厂方签定了一年的合同,可2011年2月28号,厂方和我们说要解散,可厂方说要做满六个月才有1000块钱的赔偿,请问他们这样做是你对的么?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不对。应当赔偿。
2011-02-28 22:40:05
工作满六个月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011-03-01 1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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