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与我之间建立供用电关系已经十多年,我向供电公司自购电力设备近两万元,并交纳了相就的开户费用,由供电公司向我提供用电。我与供电公司在2009年5月11日,签定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电力设备的产权及设备运行维护界限,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12年4月5日止,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在签定新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供电公司在实施农网用电改造后,在2010年3月24日,未经我的同意,至今未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擅自切断对我的供电,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供电公司无端的停止供电,致使我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前期投资向供电局购买的数万元电力设备含变压器、电缆、电杆等已成废铁一堆,无所用处,所交纳的开户费、付贴费开无所着落,所有的这一切损失都是因为供电公司的违约造成的。 请问:我主张的以下赔偿用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一、 1、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电度电费从终止供电至起诉前一日(2011年2月28日)的费用,342天×1900度÷30天×0.407元(度)×4倍=35262.48元 二、 判令解除合同,并赔偿我解除合同经济损失(至2012年4月5日止)59345.77元 其中: 1、电度电费401天×1900度÷30天×0.407元(度)×4倍=41345.77元, 2、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废弃损失费1.8万元。 三、 请求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因停电造成我的实际损失 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