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于2010年4月向我借款1.5万元。说好一个月之内归还本息,后因违约又要求我追加三个月的时间归还,并承诺如到期不还以手中的中华骏捷轿车相抵并过户。三个月后其不但拒不还款,经核实其中华骏捷轿车还属租赁公司租借来的,我认为其有诈骗意途,要求其还款,他不但不还,还不接电话又搬了家,无耐之下,我只能申诉,于2010年12月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于2011年2月10日开庭审理,他和妻子均未到庭而是委托其丈母娘到庭,法院判其败诉,并要求其一周内将所欠款项归还,可是我等了10余天仍未回音。我向主审法官咨询,法官称他在外地,回沈后给我解决,可是等了几天,法官打电话说,要我提供被告人的夫妻关系证明。说让我自己到派出所开据,我知道这种证明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是无权开据的,而且法院也不给我出据开这类证明的手续,但法官称如没有这个证明就无法下判决。现在我母亲患了癌症,正在医院治疗,家中已经花去所有的钱财,急需这笔钱等着救命。我想问问,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