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近三年了,试用期3个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入职时是2009年11月,签定的劳动合同日期却是2010.1.1。我做的是销售工作,现在公司以各种理由要调整我的工资,原来基本工资1800+提成,现在却调整成1200元..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如果不想离开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力。
公司随意降低工资是不恰当的。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011-03-04 17: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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