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于2010年2月11日一场交通事故被诊断为截瘫,现今恢复良好,可以拄拐行走,但生活不能自理。现如果处理事故的话,处理事情的过程是怎么样的?受害方因提出怎样的赔偿要求?受害者经鉴定为重度二级伤残,家庭有两位70岁以上的老人,妻子辞职全职照顾受害者,有一22岁的孩子上大学。肇事者为逆行,无驾驶执照,经交警大队鉴定,肇事者为全责。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1-03-04 1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