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于2008年考取了外省A市某机关的公务员职位,由于某些原因想回家发展,今年2010又考取了本身老家的公务员职位,现在A市人事局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规定为由拒绝放行我的档案。导致我无法在老家单位上班。请问人事局的做法符合规定吗?反正我本人是觉得他们对法规的解读有偏差,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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