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丈夫前年在一家公司打工,后来由这家公司出资在义乌开了一个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用的是我老公司的名字,只是名义上的,实际的操控权仍在出资人手上,而去年5月份的时候我老公提出了辞职,那家公司就说要把义乌的这个公司注销掉,还要叫我老公赔20万,另外他们说要注销却把公司所有的证件都收回了,然后自己说派人去注销,结果到现在都还没有注销,只是在报上登了一下而已,工商税务那些地方都没有去注销,我思来想去,有可能这20万是这家公司虚开给义乌公司的发票,如果这样的话,我老公该不该赔这20万?另外,在去年5月份义乌公司的所有证件都被这个公司收回了,而在此期间如果义乌这个公司另外产生了一些我老公并不知情的债务,我老公该不该承担?请及时帮我解答,在此深表感谢!
一、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因此,经理不一定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 二、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你丈夫不是股东,所以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2011-03-03 09: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