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资企业,投资的驻天津办事处,工作。当时双方约定的的试工期为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我在这家机构是从2010年的9月6日。开始工作到,2011年1月31日。公司以算了吧。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想知道机构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应该怎样维权。
用人单位的作法违法
2011-03-03 11:38:59
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至少要签3年。公司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具体事宜需要面谈后给你制定一个完整的维权策略,可以带起材料来事务所面谈。
2011-03-03 15:19:49
不知道签了几年合同,签了三年的话本身没有错,错在没有原因的解除合同
2011-03-03 2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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