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在单位值班时被外来人员打成轻伤(公安鉴定),已构成刑案。后经法院调解,对方同意给我2.4万元“公了”。 我在住院期间因治疗费不足,曾给单位借款6千元,实花8千余。且单位认定为工伤,工资照发。但就是该医疗费不予报销,因对方已赔偿,“想报销拿原始发票来”。原始发票“公了”时已留法院存档。 后经咨询,有关人员答复是“刑案私了与工伤报销是两码事,私了是你个人对个人,工伤是你个人和单位...... 工伤单位上有责任。 又,单位可报销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 现在的问题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写明的是“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我)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整”,并未分项。 当时法官解释为:给你24000元,你就不再起诉他了(撤诉),工伤这块你需和单位协商处理…… 从2004-5-18日调解书生效至今,领导已换届,一直也没处理,“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像这样的遗留问题还能解决吗?请各位热心律师给以指点。谢谢!!!
申报工伤和提起仲裁需在一年之内提起,你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能解决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5-29 19: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