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发生一起打架案件。嫌疑人将对方的喉咙管割伤。当时报案。因为是亲戚关系。而后没有追究。案件没有撤销。到年初。嫌疑人回家时在车站检查时被捕。会不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 。如果说双方都受到伤害。被害人较为重。被告人那方有三人受害。现今。检察院介入。双方此时协议一张协议书。想问下!这张协议书在被害人定为重伤后对于被告人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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