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公司于1995年供应原油给锡山某炼油厂。炼油厂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23万未付。 1996年12月28日大庆与炼油厂对账,炼油厂签字、盖章并订立还款计划; 1998年12月26日大庆再次与炼油厂对账,原炼油厂厂长张三签字,未盖任何公章。 2000年底大庆准备起诉。 请分析:大庆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1、97年底开始到98年,炼油厂改制。由镇工业公司负责清理炼油厂的债权债务。98年8月初,镇工业公司将炼油厂以250万的价格拍卖给了原炼油厂的厂长张三。8月16日,由镇工业公司注销了炼油厂的工商登记。 2、98年8月28日,张三出资51万、李四出资49万组建润滑油公司,公司厂址即设在原炼油厂的厂址上。张三是董事长。 3、自97年起,大庆多次向张三催要货款,张三陆续以现金还款3.5万,通过润滑油公司银行汇款1.5万,到2000年底大庆起诉时尚欠货款418万元。 ★ 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债务的转移 ▲ 债权的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但通知债务人生效 ▲ 债务的承担:转移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 ▲ 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处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庆应该以锡山某炼油厂为被告起诉,因为二者之间实际存在债务关系,如需办理,请联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3-07 12: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