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某公安部门(以下简称A)的一名职工,但是是跟一个公司签的合同(事实上这个公司只管跟我们签合同和交社保,其他一切事情都归A管。我于去年十月开始休产假,产假到今年三月底,因为是难产,又休了十五天的难产假。这期间我因为小孩太小,且路途较远无法哺乳多次找单位请假,时间为一个月,我的主管说没有权限批这么长时间的假,但是又不向上级报告,我多次询问应该按什么程序请假,他未明确指出,并故意用录音电话打给我说我可以请哺乳假,我询问如何请他回避,他一直说只对他有利的话,造成我现在很被动,对我现在的处境很不利。电话录音事件过后,他直接找到政治处说我不接他的电话还说我不干了(可我从未说过不干),于是政治处重新招人顶替了我。 我于上个月要求上班,领导以没有岗位为由拒绝,我查到我的社保已经停交了两个月,于是去找单位理论,得到的结果就是用人单位(我现在所在的部门)和主管单位(政治处)以及签订合同单位(公司)互相推卸责任,说通知我上班没有去,半个月不去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可是从来没有人通知我合同已解除。 现在用人单位推到我身上(因为录音是他们故意那样说的)说叫我去请假我没有去。这期间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没有通知我,造成了我现在没有岗,而且他们在招人之前也没有问我到底还去不去就直接安排人顶替了我,他们的回答是他们只有用人的权限,这应该是公司通知,可是公司的答复就是公司不知道我在休产假,我休产假应该是报给他们。总之是你推我我推你。 事实上招人和裁人都是A操作,公司只是走一个形式,而且我这次这个事是我的主管领导一手造成的,因为他没有替我争取休假,反而百般刁难之后说是我不干了。现在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政治处)以我半个月不上班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我丢给公司。 我想咨询像我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找这三方的哪一方?用人单位能不能以这个理由不用我?我可以受到哪些法律保护?盼回复。
你还在哺乳期内,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给予你经济赔偿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6-03 23:09:26
1,A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公司是用人单位,但你的人事关系在A处,事实上你归A管理。三家单位对你都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是A。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3,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你不要求解除合同或合同已经不能履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解决途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机关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解决并纠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沈阳-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赵井燕律师 咨询电话:13019349228、02462566367
2009-06-04 10: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