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0年4月到公司工作,10年12月被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裁退,合同是于10年9月签的,原来商量的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迟迟未付。 我现在想仲裁要求 1.按合同以及劳动法补偿我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入职满一月后到签合同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请问这样的情况仲裁能不能支持,成功的机会多大?
可以得到支持。
2011-03-09 16: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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