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2010年12月3日买的,2011年3月5日售楼处通知办理入住的,但是物业要求取暖费和物业费从2010年12月3日起算,我觉得不合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物业费是0.80元,可是小区连路还没有呢,怎么办???
应当从入住的时间算起,售楼处通知你入住是履行合同的形式,自通知入住起你才取得使用权,故先前的物业费你无须支付。如小区不符合居住条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11-03-08 21:12:08
从取得物权算是合理的
2011-03-08 2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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