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8年9月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孩子在2010年11月出生,目前还在哺乳期,这个时候如果公司要解聘我,我应该要求如何赔偿。我也查了很多资料,大多是说可以申请两倍工资赔偿,按照1年赔一个月的说法,也就是我说我工作满了2年,可以要求赔偿4个月的公司。另外,我哺乳期是11月结束,是不是还可以另外要求赔偿我到哺乳期结束的这8个月的工资? 谢谢!
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用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为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011-03-09 15: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