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7年买了一部手机,用的是后付费的一种资费,但是用了不到一年,我就不用了,后来也就不记得是否销号了。前两天我收到一份律师函,催缴97年至今的花费900多元,以及滞纳金7000多元。我上网查了一下资料,好像该电信运营商已经过了诉讼有效期了。但是我还是不确定,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应该交这笔费用?从97年开始,我就没有收到过任何形式的催缴通知。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你的说法是正确的!
2008-02-28 22:31:35
2009-02-19 1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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