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事故致行人亡,经交管部门处理协商赔付受害人26万元,后就理赔争议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国家赔偿标准理赔30万元,法院两审支持,理由车方与受害方协议不能减少保险公司合同责任,利益应归车方。问:1、车方事故伤人反得得4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中院终审判决是否意味本案无法更改?3、理由及依据?
1、车方事故伤人再得4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 2、中院终审判决并非意味本案无法更改。如对中院终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撤消中院终审判决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1-03-10 11: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