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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咨询者 : rell - 江苏     时间 : 2009-06-08 09:30:09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06年8月份到现在公司工作的,公司一直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等。前一段时间,一个同事与公司闹僵了,同事去劳动局把公司给告了。从那以后,今年6月份,公司便与我们剩下的员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有效期是09年6月1日到09年11月截止,有的甚至是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强制性的也让我们签了,保险问题也没有说。合同我们签的时候是一式两份,但是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到我们的那份合同。这几天公司开会,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想让我们主动自动辞职,还告诉我们不准我们参与那个告公司的同事的事情。请问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吗?有效吗??请律师帮忙解释一下。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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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你可以申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红燕律师 咨询电话:13811204363

2009-06-08 10:49:1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未给你们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不论你们是自愿辞职还是被解雇,在离职时都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你们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单位侵权了,你们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要求你们不准参与告公司的事情,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继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话,你们可以离职,要求经济赔偿。到时请与魏律师联系。

2009-06-08 17:39:48

周光成   [江苏]    13064938045

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就应当生效。如果认为合同无效或者内容中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无效的情形,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们对公司损害你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09-06-08 0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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