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国营企业破产人员,只有一套还未领取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无其他住房),4年前,受他人鼓惑,提前进行了交易,目前产权证还未但即将办理,请教律师:之前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 ,我是房屋产权人,是否可以对之前的房产交易价格提出异议并要求提价,如果发生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讼求?目前状况我可以提出什么合理的要求。谢谢!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不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你要求提价或是不履行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
2009-06-09 16: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