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自外地某农村,2007年3月份来北京一家电子厂打工,工资1800左右,没有给我上保险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每月除工资外多给200元保险钱,每次都签字。直到2008年5月份公司才和我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已经过期公司没有在和我签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公司是不是触犯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我可以要求赔偿我这几年的保险钱和那2007年3月份到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么。 如果您帮我申请仲裁 。能帮我索要回多少赔偿啊 谢谢了 请尽快回复一下 再次感谢
你好! 社保问题你需要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为公司跟你签合同了因此不存在双倍工资。你可以得到两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011-03-11 21: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