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是在金花街的于1991年被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拆,因补偿问题要由当时的广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西华路聚居里14号地段新建楼建成后,安排四楼东南向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不含规定分摊搂梯面积,居住面积不少于28平方米)的套间作为被拆人的产权补偿;……”。并于1993年12月24日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荔湾区西华路原拆迁地新建楼(框架结构)第肆层楼东南向的自有房屋共建筑面积:X百肆拾X点X平方米(包含分摊楼梯,走廊等面积共———平方米在内),划归给乙方所有,以作拆除乙方所有的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新建房屋的楼层高度不得小于3米,质量,结构,布局应按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体设计标准执行(附示意图)。并于1996年12月31日前移交给乙方。……。三.因乙方的原址房屋是:X 百叁拾点叁伍平方米,而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新建房屋是X百肆拾X点X平方米故……,相差了X百X拾伍点陆伍平方米,对比相差的房屋面积,乙方愿意以550元一平方米计算,付给甲方X万叁千壹百X拾柒元伍角X分。……”我在签协议书时再三要求一定是要东南向并在楼层后加写上“东南向”几个字,再问分摊是几大,甲方讲;“不是不用分摊吗,你不见不是画了。”我见确是画了的就算了。 当我于1997年9月5日接到回迁通知,发现甲方没有按仲裁书和补偿协书的要求(东南向)安排,而是安排在西南向。我拒收并向荔湾区法院伸请执行。那是我的一场恶梦,不知为何总是得不到执行,不管我到那里上访就是没有结果。到了2004年6月我身心实在疲累,在万般无奈只有接受甲方的叁千壹百X拾柒元伍角X分(大出的伍点陆肆平方米)作赔偿。2005年7月1日,我将住房通知书(原件)、售房发票(复印件)、私房产权补偿协议书(原件)、权属证明书(原件)、补充协议(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到荔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产权交换。过了几个月就通知我去并反口,要我以18941.30元买分摊面积(3500元/平方米)共(5.4118)平方米。 我想知到我这分摊面积我是否一定要买?那补偿协议中对分摊面积画了的说明什么?如一定要买那是否应按当时签的成本价(550元/平方米)购买?我签的协议内容是3107.50元(5.64平方米),作延期交楼的补偿。可否推翻,再追讨。多谢各位律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