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家庭暴力,于2001年底离婚,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我九千元 钱,被告一直拖着不给,我申请执行,经过执行庭协议,02,03,04年,每年付三千元,三年付清,04年底不知为什么,经办法官与被告一方,就以六千元结清,我到法院去要钱,听法官说,钱已结清,当时我气愤至急,直到现在我都还不相信,后来我找县人大监管主任,找院长,院长了解情况后,又重新执行,从04年就一直拖到现在,今年三月执行庭长,答电话给我,说向我赔礼,跟我商量他们几个法官赔我一千元,我没有答应,本来还有三千元,到现在只给我一千元,我不会屈服的,更不会妥协的,是执行法官侵犯了我的权利,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法官与被告在没有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以六千元结清案件,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的,如果是法院的过错造成的,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09-06-10 13: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