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户口(当地农民工)。2005年-2010年5月,我在昌平区某政府所辖中心幼儿园工作。至2010年5月,幼儿园没有给予上医疗和工伤社会保险。2010年5月,镇政府将幼儿园移交区教委管理至今。区教委也没有给予医疗和工伤保险。 我们(全园农民工共计8人)已经向昌平区提出劳动仲裁,判决结果是:1.支付给我们12月平均工资乘以工龄数。名词是“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不受理(驳回)我们提出的保险补偿。 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是否和劳动法及保险法相抵触。 盼佳音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有疑问请致电13811610395
2011-03-14 23: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