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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胜诉权及二审问题?

咨询者 : sqd - 浙江     时间 : 2009-06-16 05:55:01    状态 : 已解决



最近,我诉讼了一起因民间借贷,由于本人法律知识贫乏、又没有雇用律师,对方(债务)人雇用律师,并利用我在诉状中提到的“被告X年间X次支付过利息合计XX(注与本金一致),随后被告赖着向原告结算利息并归还本金,并声称向原告的借款已全部还清”的陈述,套问“随后”指从何时开始?是不是最后一次还款?原告误答为“是”。这样被告律师引用了“《关于没有明确履行约定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以用法院能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6月1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次会议通过)中的条款。认定我诉讼时效超过两年,丧失胜诉权!律师同时诡称被告每月按时向被告结付利息,依闽南习贯没有开具收据等。(现诉讼案正等待法庭判决) 现我手上存有被告最后一次委托其弟前来还款的原始录音,从录音中可证明被告没有与原告结算过利息,及没有明确拒绝不再付款的内容。 现我该如何办?一是如何利用当时的录音资材进入二审?录间如何如何雇用律师?望给于指点。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1、起诉前原告已掌控的证据在一审未向法院提交,在二审不能作为新证据。 2、不知泉州中院“意见”针对您的案件的解释是否符合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3、对方部分履约或您主张权利发生之日依法均为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起算。

2009-06-16 10:47:13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如果是新的证据,可以向法庭提交,也可以在二审时提交! 2005年6月1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没有明确履行约定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以用法院能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不能在判决书中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 你的案件也不一定就输!

2009-06-16 07:24:47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若是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提交。委托律师可与律师当面协商。

2009-06-17 11: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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