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单位工作19年,于2003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4年起至今的工作岗位已经和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了。当时觉得也无所谓,但现在公司要增加我的工作量(工资不变),如果我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拒绝增加工作量,那么我的做法是否合法(宁可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得到的补偿是一样的吗?谢谢!
1、不知您所签的劳动合同有无调动岗位和增加工作量的约定? 2、不知您所在公司有无相关内部规章制度,该制度是否公示或经过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3、您所依据的第八条依劳动法相关解释,不能作为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如您欲进一步探讨,请把相关内容发送本人免费邮箱;网易chenxuezengok@163.com
2009-06-14 16:44:51
现在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 1 公司已经违约,你可拒绝增加工作量. 2 不一样.在公司违约的前提下,你提出解除合同,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支付;若公司提出,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沈阳赵律师:13019349228
2009-06-14 13: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