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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咨询者 : fa194043 - 广东     时间 : 2011-03-15 10:01:44    状态 : 已解决



我去年11月份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下面的内容是这个协议的内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家纺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展开,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家纺再录用一方后,乙方达到甲方公司的调户条件,甲方为其解决户口(调深户)的问题。乙方需自甲方为其解决完户口开始(以新身份证上的有效起始日为准),为甲方至少服务两年,除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外。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为甲方服务二年的,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离职前6各月的工资之和赔偿。由于疾病,经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该工作的情形除外。 三、四没有 五、本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了 法人代表委托人: 公司没签字 身份证: 写了 日期:没写 日期: 2010.11.2 就是上面这个合同我想咨询这个合同有法律效力么,我本在做的很好,可是由于我部门的经理每天的找我的毛病其实就是想赶我走,那我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他也同意批准了,可是人事说要扣掉我年终奖金同两个月工资,我们公司压工资一个月,我想问下,是否可以要求要回我的工资,还有这个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丁良振   [山东]    13054963377

可以要求要回工资;合同有法律效力.

2011-03-15 10:10:5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你都享有随时离职的权利,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不需公司批准。公司无权据此扣发你奖金和2个月的工资,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拖欠你的上述劳动报酬,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1-03-15 10:36:27

杨艳国   [广东]    13719040564

这个合同的效力是有问题的,你可以要回你的工资和要求经济补偿金。

2011-03-15 16: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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