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合同甲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上写明了超出一月未支付房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我于合同到期前两天付款,但是他在合同中所提供得 银行卡号已注销,但没有通知我,现在他提出要终止合同。请问我是否属于违约。
致使你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意外事件,你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6-15 18:51:00
主要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为打入对方的银行卡账户。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对方造成的,就不属于违约。而是对方可能故意不接受履行,为终止合同制造借口。
2009-06-15 1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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