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0年10月11日入职一公司,当时签订合同期一年,试用三个月,工资1450元人民币,满三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工资为1600元人民币,工资发放为当月发上月劳动所得,合同内还说明,如期间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我按照公司规定于2011年2月15日进行提交辞呈,但是工资却没有加为1600元人民币,人事部的理由是当事人提出辞职,我司有权利行使或不行使加薪转正的权利。我想咨询从法律角度上看我应不应当得到加薪部分,谢谢您的阅读和指导,期待回复!
应当。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已经违法。你在第二个月的工资就应该是1600元。
2011-03-15 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