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8年购买一套住房,因为是一楼当时购房合同上注明“一楼和顶楼业主免15年物业费”。2010年房屋出租给一家公司办公和居住两用。今年物业公司突然提出要收物业费,理由是业主本人居住可以免物业费,出租出去就必须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还说购房合同是和开发商签订的,不是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注: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属同一家公司)。请问物业公司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我的权益?
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强行收费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1-03-16 14:40:27